董軍燕
  因公交車上擁擠,與人發生擠蹭,發生口角後,動手撕打咬人。經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近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魏強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。
  2013年五一節的前一天,魏某乘坐從丹東市內到郊區的218次班車,因車上人多擁擠,魏與同乘該班車的陌生人高某發生了擠蹭,為此,二人發生口角,隨即便大打出手。在撕打中,魏某將高某伸到自己眼前的手抓住,順勢將高的右手拇指送進嘴裡並用力咬傷。後經公安機關鑒定中心鑒定,高某的右手手指間關節活動受限,為輕傷二級。
  當得知高某右手受傷的傷殘等級後,今年1月3日,魏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。在此案審理過程中,高某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要求魏某賠償醫療費及其他經濟損失。經法院調解,雙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,魏某共賠償高某1.3萬元。
  (董軍燕)  (原標題:乘公交發生擠蹭 不相讓咬傷他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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